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54号
原告:付吉廷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委托代理人:王吉明,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学林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刘术斋男,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刘家水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学廷,主任。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吉廷与被告郭学林、刘术斋、平度市张戈庄镇刘家水泊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吉廷诉称,被告多次到原告处就餐,2011年3月7日经结算欠款5515元,现我急需用钱,被告至今拖欠不付。为此,请求被告偿还欠款551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郭学林辩称,该款应由村委偿还。
被告刘术斋辩称,是我出具的欠条,该款应由村委偿还。
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刘家水泊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委已付3000元,余款同意偿还,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刘家水泊村民委员会欠原告付吉廷餐饮5515元兑除预支的3000元,余款2515元,于2012年6月10日前付清。
二、被告郭学林、刘术斋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刘家水泊村民委员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冯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