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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1668号

骆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骆某某,赵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668号

原告:骆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骆某某申请要求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魏志诚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