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668号
原告:骆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骆某某申请要求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魏志诚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
骆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668号
原告:骆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骆某某申请要求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魏志诚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