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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11号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150元。

审判员  杨恩科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