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150元。
审判员 杨恩科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