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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2075-1号

李维芳与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维芳,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075-1号原告李维芳。委托代理人秦卫平,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系原告李维芳之夫。委托代理人李红梅,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法定代表人荣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井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芳与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芳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571.5元。

审 判 长  郭军智

审 判 员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耿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