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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催字第5号

胡晓、金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胡晓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催字第5号申请人胡晓,深圳市罗湖区家乐居装饰市场奇田杰邦橱电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克,该商行员工。申请人胡晓因遗失支票一张(号码为1020953002458393,金额为人民币64,130元,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水贝支行,收款人空白,付款人为深圳市罗湖区家乐居装饰市场奇田杰邦橱电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向本院请求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胡晓对上述支票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黄育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