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国财,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张宇,男,28岁,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东工房2-3-31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财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国财负担。
审判员 芦丽群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葛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