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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66号

金应龙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应龙,李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6号原告金应龙。被告李晓辉。

原告金应龙诉被告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应龙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应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惠仙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