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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91号

杨勤与郁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勤,郁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91号

原告:杨勤。

被告:郁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勤与被告郁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 云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邹林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