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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执民字第3277号

黄益军与余承如、余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益军,余承如,余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民字第3277号申请执行人黄益军。被执行人余承如。被执行人余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益军与被执行人余承如、余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承如、余祥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甬仑执民字第32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曹得胜

审 判 员 周 敏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