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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6号

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与周建育、丁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周建育,丁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36号

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张岙。

法定代表人:潘张海,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建育,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被告:丁丽芳,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诉被告周建育、丁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慈溪市横河镇张岙砖瓦厂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房赤敏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陈红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