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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嵊商初字第751号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与董甲、俞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董甲,俞甲,董乙,俞乙,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嵊商初字第751号

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嵊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某某。

被告:董甲。

被告:俞甲。

被告:董乙。

被告:俞乙。

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与被告董甲、俞甲、董乙、俞乙、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撤回对被告董乙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俞亚莉

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

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吕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