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342号原告黄XX,户籍住址江西省吉安市。被告深圳市大韩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韩XX。
原告黄XX诉被告深圳市大韩XX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因撤诉再减半,最终收取2.5元,由原告黄XX承担。
审判员 肖旭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