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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07号

何某某与王某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项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07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项某某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家桥路66号中福大厦508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项某某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家桥路66号中福大厦508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6275,建筑面积171.7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文忠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金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