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107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项某某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家桥路66号中福大厦508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项某某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家桥路66号中福大厦508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26275,建筑面积171.7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文忠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金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