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民督14号
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经理
被
申请人:于志波,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与被申请人于志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当日作出支付令并向申请人发出,但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于志波,故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吉0112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37.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邹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