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吉0112民督14号

终结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对于志波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4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于志波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民督14号

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霞,经理

被

申请人:于志波,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与被申请人于志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当日作出支付令并向申请人发出,但支付令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于志波,故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吉0112民督1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37.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渤方农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朱丽波

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邹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