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222号
原告:蔡某,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陈某,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不能提供被告陈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