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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行初字第2号

曹大红与大名县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大红,大名县物价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大行初字第2号原告曹大红,女。被告大名县物价局,住所地大名县。法定代表人武学江,男,局长。

原告曹大红不服被告大名县物价局2011年11月20日向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大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凌志

审 判 员  许贵山

人民陪审员  刘 申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克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