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大行初字第2号原告曹大红,女。被告大名县物价局,住所地大名县。法定代表人武学江,男,局长。
原告曹大红不服被告大名县物价局2011年11月20日向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大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凌志
审 判 员 许贵山
人民陪审员 刘 申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克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