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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9号

���某某与葛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葛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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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9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被告:葛某某。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

委托代理人: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葛某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葛某某申请对原告陈某某医疗费合理性、关联性进行鉴定,本案事实暂时���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赵珊妮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