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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二初字第325号

赵静与刘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静,刘子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赵静。被告刘子伟,河北伟业筛网门市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刘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