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赵静。被告刘子伟,河北伟业筛网门市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刘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占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