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奉催字第11号
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天××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润滑油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024520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5日、付款人为奉化市鑫光机械制造厂、收款人为奉化市杰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浦发银行宁波奉化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首南××润滑油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裘 盛 昌
审判员 陈平
审判员王华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