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保字第2号申请人严某某。被申请人鹰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构代码:67796476-8),住所地江西省××饶市弋××交通局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严某某因情况紧急,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来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世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