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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保字第2号

严某某与鹰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某某,鹰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保字第2号申请人严某某。被申请人鹰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构代码:67796476-8),住所地江西省××饶市弋××交通局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严某某因情况紧急,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物流有限公司××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来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世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