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68号罪犯陈其维,于浙江省象山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了(2011)甬象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其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其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其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其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其维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