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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字第0014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小利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郑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0143-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城信用社。被执行人郑小利,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雁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小利名下的银行存款叁拾捌万贰仟元整(3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亦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