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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黄商初字第2800号

黄岩院桥××机械配件厂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岩院桥××机械配件厂,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台黄商初字第2800号

原告:黄岩院桥××机械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

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黄岩院桥××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新兴××厂)与被告周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新兴××厂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新兴××厂起诉称:2010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合同期为2010年3月7日起至2013年3月7日止。2010年6月2日被告因购车需要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书明确借款数额、借款在签订协议前已交付以及履行协议发生争执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等事项。2011年1月28日因被告要求,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被告以工资折抵和现金等方式归还了50000元借款,余50000元被告重新立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新兴机械配件厂,伍万圆正(50000.00元)2011.11.28日归还。还款期2011.11.28.周某某2011.1.28.”。约定的时间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均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录用被告为单位员工;证据3、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因购车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证据4、员工离职/辞退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1月28日离职等事实;证据5、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5万元借款及还款日期为2011年11月28日前等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周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周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经审理,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在原告厂工作期间因购车需要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万元,后以工资和现金等方式归还了5万元,尚欠人民币5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属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立下还款期限后,没有按约归还贷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等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岩院桥××机械配件厂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

审 判 员 苏顺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叶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