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外初字第8号原告杭州杰克万向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杰。委托代理人姚强。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肖昂。
原告杭州杰克万向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公司)诉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佳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杰克万向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杭州杰克万向节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萧山支行)与宜佳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1份。约定:由建行萧山支行对宜佳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累计金额5000000元,出票日期2011年6月24日,到期日期2011年12月23日,收款人杭州善成贸易有限公司,宜佳公司提供2500000元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其在建行萧山支行开立的帐户中,宜佳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部分,即构成建行萧山支行的垫款。2011年6月24日,原告向建行萧山支行出具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1份,约定:由原告为宜佳公司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建行萧山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建行萧山支行对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累计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并出具了承兑汇票。之后,宜佳公司因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企业停业关闭,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足额交存应付票款。2011年12月23日,原告代宜佳公司支付给建行萧山支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票款2461875元。故起诉,要求宜佳公司支付代偿款2461875元,并承担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杰克万向节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银行承兑协议1份、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1份。欲证明2011年6月23日,建行萧山支行与宜佳公司约定,由建行萧山支行对宜佳公司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承兑金额5000000元,原告同意为被告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建行萧山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银行承兑汇票8份。欲证明建行萧山支行按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出具了累计票面额为50000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8份的事实。3、特种转账借方凭证1份。欲证明2011年12月23日,原告代宜佳公司支付汇票款2461875元的事实。4、托收凭证8份,欲证明建行萧山支行已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兑付了5000000元汇票款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宜佳公司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6月23日,建行萧山支行与宜佳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1份。约定:建行萧山支行同意承兑宜佳公司签发的汇票,票面额5000000元,宜佳公司提供2500000元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宜佳公司应于汇票到期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其在建行萧山支行开立的帐户内。2011年6月24日,杰克公司向建行萧山支行出具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1份,同意为宜佳公司在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建行萧山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建行萧山支行开具了出票人为宜佳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善成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6月24日,到期日期2011年12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8份,累计金额5000000元。该8份银行承兑汇票,建行萧山支行已于汇票到期日办理了兑付手续。因宜佳公司未按协议足额缴存应付票款,2011年12月23日,杰克公司按约向建行萧山支行支付代偿款2461875元。2012年1月10日,杰克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杰克公司为建行萧山支行与宜佳公司之间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成立。杰克公司在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宜佳公司追偿,宜佳公司未及时支付杰克公司代偿款,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杰克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杰克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宜佳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杰克万向节有限公司代偿款246187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1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10%)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98元,减半收取13299元,由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杰克万向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其同意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 俞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