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丛民初字第186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0)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延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