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提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张静涛,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杜俊明。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大勇,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刘洋,住吉林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5号。赵大勇与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龙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3日,张静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吉中民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静涛及委托代理人杜俊明,赵大勇及委托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调解书中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4)龙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许金龙
代理
审判员 付婷婷
代理
审判员 丛军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