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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提字第5号

赵大勇与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静涛,赵大勇,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提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张静涛,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杜俊明。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大勇,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刘洋,住吉林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5号。赵大勇与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龙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3日,张静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吉中民申字第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静涛及委托代理人杜俊明,赵大勇及委托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吉林市斗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法院调解书中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4)龙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许金龙

代理

审判员  付婷婷

代理

审判员  丛军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