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伶伶。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玲。
上诉人胡伶伶因与被上诉人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商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伶伶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伶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珍
审判员 陈久松
审判员 叶雅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