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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20号

杭州国美经贸有限公司与何关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国美经贸有限公司,何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

法定代表人:周法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传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富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关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陈 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