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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742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杨某,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某,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