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杨某,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某,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霜 搜索“”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杨某,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某,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
审判员 刘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