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64号罪犯张荣,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了(2010)甬海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