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潼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高某某,女,200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5年8月4日出生,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建章,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高某,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职工。委托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素呈请求其由高某抚养变更为由张某某抚养。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朱漪
审判员 王 薇
审判员 张天宏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一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