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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莲南民初字第131号

雷月华与孙鸿义、刘海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月华,孙鸿义,刘海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莲南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雷月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翥,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鸿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素丽,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飞,浙江井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晓法,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中心区A48号地块(新益大厦A幢第13楼、14楼西首)。

负责人:徐式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连平,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勇,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月华与被告孙鸿义、刘海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月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雷月华负担。

审 判 员 黄野松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