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终裁字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安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雨涵,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个体。
上诉人北京金安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杨雨涵与上诉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并未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不能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为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管辖异议的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尽管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便具体的代理行为发生唐山市路南区,故可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在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审 判 员 李天毅
代理
审判员 彭晓玲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