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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终裁字23号

杨雨涵与北京金安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金安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雨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终裁字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安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雨涵,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个体。

上诉人北京金安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杨雨涵与上诉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并未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不能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为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管辖异议的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尽管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便具体的代理行为发生唐山市路南区,故可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在唐山市路南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审 判 员  李天毅

代理

审判员  彭晓玲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