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原告:平云忠,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东莞市安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
原告平云忠诉被告东莞市安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结果显示,东莞市安能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该公司并不存在,东莞市安能贸易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云忠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国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坤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