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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5号

倪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倪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5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夏建伟。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纠纷已经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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