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5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夏建伟。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纠纷已经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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