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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56号

殷昌云与武汉外运复兴村仓库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昌云,武汉外运复兴村仓库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殷昌云,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外运复兴村仓库。法定代表人罗汉程,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民终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50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外运复兴村仓库的银行存款或收入51778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贵元

审 判 员  李国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