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户民初字第02597号原告徐东,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云贤,女,195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徐影妮,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白胜斌,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李选彦,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刘云贤、徐影妮诉被告白胜斌、李选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东、刘云贤、徐影妮以该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与刑事案件一并处理为由,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刘云贤、徐影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1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郑颖乔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武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