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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07号

胡志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志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07号

被执行人:胡志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召平与被执行人胡志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志冬未按(2010)甬东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07号案件终结执行。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陈 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