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它费用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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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它费用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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