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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132号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它费用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