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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再字第2号

安庆××工××司、安庆××工××司与原审被告慈溪市××服饰与慈溪市××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工××司,安庆××工××司与原审被告慈溪市××服饰,慈溪市××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再字第2号

原审

原告:安庆××工××司,观区××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审

被告:慈溪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工业区潮生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

第三人:慈溪市××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路××楼××楼。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原审原告安庆××工××司与原审被告慈溪市××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甬慈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  松  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胡利娜(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