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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55号

曹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55号

原告:曹某,女,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李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苗文杰

审 判 员  陶 磊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华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