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太民一初字第00355号
原告:曹某,女,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李某,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苗文杰
审 判 员 陶 磊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华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