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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112号

谷孝国与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谷孝国,居民。委托代理人赵云红。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纺织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义。委托代理人马培德,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东马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阮继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君。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孝国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鑫亿源钢铁有限公司、刘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孝国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谷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55元,由原告谷孝国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青

审 判 员 韩 阳代

审判员 赵雅萍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利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