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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11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胡杰、王志华、湖北融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2
公开日期
2014-06-0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胡杰,王志华,湖北融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行长。被执行人胡杰,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华,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融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7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杰、王志华、湖北融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72350.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贵元

审 判 员  李国华

代理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