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515号罪犯刘斌,男,1985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6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浙甬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