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积贵。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
上诉人陈积贵与被上诉人、张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商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积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积贵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为386.5元,由上诉人陈积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珍
审判员 陈久松
审判员 叶雅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