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绍越行初字第3号原告胡世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华良,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民,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平,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处长。第三人胡世岗。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董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世昌诉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胡世昌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世昌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昌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棣
审 判 员 谢荣兴
代理
审判员 周志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