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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行裁字第69号

河间市发展改革局、田文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发展改革局,田文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河行裁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发展改革局。地址:河间市城垣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春青,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田文景。河间市发展改革局对田文景行政处罚一案,已于2011年12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认为河间市发展改革局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英

审判员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富荣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