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243号
原告:张金明,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明诉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