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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民初字第01251号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城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某某,系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次年农历2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9年共同生育一子某某,现年23岁。婚后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婚前对被告人品及性格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原告虽多次劝解,被告仍不思悔改,连居住的房屋倒塌都无法修补,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7年10月夫妻就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夫妻已分居四年之久。原告于2010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至此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6年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9年2月10日生育一子某某,现年23岁。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2008年汶川地震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2010年1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0)城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11年9月2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即以(2011)城民公字第01251-1号公告查寻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杳无音讯。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庭审笔录、村组证明、(2010)城民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等证据载卷,可作为定案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理应和睦相处,共同操持家庭,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2008年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查无音讯,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某某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某某与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 判 长 : 张 犊

人民陪审员 :余永杰

人民陪审员 :秦建荣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