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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户民初字第00356号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折海春、李守飞、高斌、高连成货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2-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折海春,李守飞,高斌,高连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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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折海春,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李守飞,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高斌,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被告高连成,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折海春、李守飞、高斌、高连成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继国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亚 萍 来自